遵纪守法、复兴教会系列谈(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法律法规

作者: 毋忠毅
来源:福音时报
2025-12-22 0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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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候亲爱的各位教牧同工、弟兄姊妹在基督里平安!在遵纪守法、复兴教会系列谈(三)我们谈到了法律赋予教会的主要权益,今天我们继续分享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话题。

七、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为什么我们要讨论这个话题?因为据有同工反馈,这是一些宗教界负责人,包括佛教、道教和我们基督教教会关心的一件事。比如有其他宗教人士曾提问:“请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不是场所的身份证?登记证里面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果再办法人登记证,那么法人登证里面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是不是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的或者是不一样的?如果是这样子的话,你怎么看这个问题?”是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对于我们教会是很重要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可以视为该场所的法定身份凭证,但其功能与普通自然人身份证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性质: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件,用于确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地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2016年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由18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包含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行政区划码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法律权威性,可视为场所的“组织身份证号”。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根据相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若符合法人条件并申请法人登记,其法人登记证中的社会信用代码需与原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的代码完全一致。笔者在有的教堂看到这种统一的许可证。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明确要求,法人登记应以既有主体标识为基础,避免重复赋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对教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立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登记后,教会场所成为“捐助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劳动或建设合同、办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申请贷款、提起诉讼等,解决过去因“身份不明”而在拆迁、补偿、维权时处处受阻的问题。

2. 明晰并保护宗教财产

法人资格把场所财产与私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严格区分,防止“被承包”、“被经营”、“被抵押”或“被旅游”等商业化侵占。例如对位于景区内的宗教场所,政府需协调处理其与旅游、园林等部门的利益关系,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避免因旅游开发导致宗教功能异化。如果场所一旦涉诉,也能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减少教会和信徒的经济风险。

3. 提升内部治理与公信力

今天我们来分享有关教会法人登记的法律。因为法律是上帝所赐的恩典之一,所以凡遵行上帝话语的人就可以享有他所赐的福气。

我们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我们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我们教会的各项活动。基督教会首先是一个经过批准设立的合法的宗教组织。“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教会、信徒应该顺服权柄,遵纪守法,为基督做美好的见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荣耀神。那么,下面我就来谈谈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所必须的五个“硬件”。

在谈这个话题之前先说说有这样一件事。

有一个教会,因为为其他人提供经济担保,而受到牵连和处罚。为什么?因为这个教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无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会的教产、资金是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什么是法人资格?法人资格,不是指个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许多方面会被法律所限制,比如不能贷款、不能越权签订合同,甚至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能独立地去参加民事诉讼等。

那我们的弟兄姊妹可能会说:教会是不是法人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关系大去了!简言之,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我们的教会,在许多方面是没有话语权的。这是法律的要求,这对于各个教会来说,也是一个制约发展的“硬伤”。所以我们要知法、懂法,用好法律,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谈到法律,其实我们基督教本身内部在初期就已经形成了一些法规,又称圣律(Jus sacrum)或神律(Jus divinum),因基督教会认为其具有神圣启示的权威。早期教会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常召开各种宗教会议,通过并颁布一些决议或命令,是为教会法规的雏形,经过长期的积聚、补充、修订,逐步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如我们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

2018年9月2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尔后,2019年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并表示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比如基督教两会。

2. 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那应该就是宗教局了。

3. 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即到民政局办理。

这对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宗教组织,无论是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都是一件好事,一件终于使宗教活动场所名正言顺的立于世上,成为法人单位的好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确立是中国社会法制完善的一项重大举措,不是对宗教组织的“限制”,而是保护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建立宗教组织是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的重要方式。宗教组织及其宗教活动与世俗社会各方面发生的关系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世俗社会中普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需要国家设立特定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已是当务之急。这次公布、即将实施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及时、科学地解决了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

既然是法人登记,那么我们首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法人。根据法律咨询网解释:“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认为,这次《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其中有五个“硬件”不可少,也就是缺一不可。

第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就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这一条非常重要,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可以成为法人单位的前提,没有这项硬件,就无法去登记申请为法人。为什么有的寺庙、宫观、教堂、聚会点、活动点被依法或拆除、或封闭、或取缔?这就是因为:1.他们没有取得所在团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比如基督教协会等;2.他们没有依法依规在属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没有政府颁发的登记证。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这是作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具备的起码的物质硬件。必要的财产应该理解为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电脑、大型仪器、音响等办公设备。这里要提醒我们的一些教会,你的教堂没有取得产权的、或产权不明晰的,不应该视为财产。注册资金应该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趴在”你账面上的实有资金。现在国家对于这方面要求有所放宽,比如股东可以实际缴足,也可以认缴,但是不一步到位也可以,即所谓一元钱注册资金。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这个和第一个硬件要求看似有些雷同,但是也是必需的强调的,没有这个登记证,你还是“黑户”,即使暂时侥幸存在、“偷偷摸摸”地活动,但随时有被举报、取缔和查封的危险,更不要说取得法人资格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犹如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有了这个才是合法的。

第四,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如何证明你的教会有10万元最起码的注册资金?不是教会自己说了算,空口无凭不行。这方面很简单,就是注册资金要验资,那你就要有财务方面的具体凭证,比如银行存款的凭证、可作为主持资金的资产证明、资产负债表、资金到位证明等。这些凭证要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包括做假账、虚构资产等,那样是违法的。这项硬件需要第三方专业的财务公司来做验资证明。比如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来出具。当然,找会计师事务所等是需要付费的。

第五,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这里说的财务审计报告不是教会自己的审计报告,而是由第三方依法依规做出的。这个第三方就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出具的关于教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这个审计报告当然还是要外聘、付费的。这里要提醒一下,我们最好是自己内部预先审计一下,然后自纠自查,不达标的就整改,然后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

上述五个硬件基本具备,就可以去政府主管部门依照程序办理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了。

是否办理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不是我们教会愿意与否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的。最近因为是年末的原因,笔者就曾经帮助过两个教会找到可靠的、而且又价格优惠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教会做出了年度审计。这是国家法制的要求、是教会发展的要求、是经济社会的要求、是更好地传福音的要求,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我们的各级教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出具体的安排,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此我给四点建议供参考:

1. 如果感觉有困难,或是人手不够用等,也可以外聘有能力和经验的中介机构代办 ,当然也需要付费的;亦可先去政府主管部门或基督教两会咨询了解,也可以到已经办理法人登记的兄弟教会去“取经”学习,把应该准备的材料准备齐全,以免走弯路。

2. 再就是我们的教会领袖们不要忽略我们的广大信徒,他们中“卧虎藏龙”,人才济济。有的信徒本身就是对此项事物娴熟,办理过此项业务,有的信徒就是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何不“多快好省”地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主做工呢?

3. 县一级的基督教两会可考虑集体统一办理此项工作。这样对于那些偏远地区和信徒为数不多,办事能力、公关能力较弱的教会有所帮助。

4. 市一级基督教两会可以考虑“以点带面”,即首先选择一个条件成熟的教会去办理,先“摸着石头过河”,办理成功后,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向其它教会推广。那些不具备条件或需要完善的教会对照、赶紧整改,然后以此模式全面铺开。

做好上述工作,是对神的责任,也是对教会的责任、对信徒的责任。我们要在办理中积累经验,逐步开展。愿上帝保守我们的教会能够早日完成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荣神益人、复兴教会,也给我们信徒带来祝福。

谢谢您的关注,我们今天分享到这里。请您继续关注下篇,愿神赐福与我们同在!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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